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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一、南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二、南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流程
    1.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在材料审查之前,按法定检验规则,进行相关项目检验及审查报告,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检验时间段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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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3: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