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技术入股的形式 按公司法的规定,技术要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才属于合法有效的形式。但实际中,大量是没有经过这个程序的,一般的作法是干股、成为隐名股东或由其他股东代持,另一种作法是由大股东出资、代在工商中登记你为股东,或者由大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你、并作工商登记。具体有两种形式: 1、卖方以其智力和研究、开发项目作为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效益,这种技术入股叫作研究开发中的技术入股; 2、卖方自己掌握的现成的技术成果折合成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然后分享效益,这种形式叫作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入股。 二、签订入股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签订入股协议这块,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投资的形式(是借贷还是入股),如是借贷,要考虑行业风险溢价,提高资金的回报率。如果是入股,注明占公司股份的多少,注明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清楚公司破产时偿债的优先次序;(一般支付先后顺序为1破产清算费用;2外有债务(各类贷款,特别是要先支付抵押的贷款或借贷);3员工工资;4优先股;5普通股;6股东;) (3)对公司现有资产的限制(不得随意用于抵押贷款,不然到时候破产时的投的钱一分钱也拿不到); (4)规定管理层的责任义; (5)规定月度或年度财务公开; (6)入股后是否参与经营和监管; (7)利润的分配; (8)股份退出机制合同一定要细,这样才不容易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