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南方都市报发表《起底"教练技术"培训》的调查报道,质疑教练技术类似传销,培训的学员因被认为"沉迷其中",与亲人、好友产生诸多矛盾,有的家属甚至声称闹到夫妻离婚的地步。在三个阶段培训的后期,学员还会被要求去"感召"更多新人来参加培训,手法类似于传销组织在发展"下线"。教练技术仅是一项管理技术,并无先天性质好坏之分,国家对于教练技术并未发表禁令。 法律依据: 《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四条 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 三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