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津贴怎么申请? |
释义 |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 1、被保险人在本市累计支付一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在享受生育保险福利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被保险人出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实施。 2、被保险人本市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累计缴费12个月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缴纳生育津贴。 3、被保险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时,用人单位因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被保险人支付生育保险费,未支付产假工资的,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被保险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结束后一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二)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自被保险人生育、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后一个月起一年内,用人单位应当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被保险人在满12个月后累计支付12个月,按用人单位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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