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
释义 | 一、刑法及其功能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功能: 1、行为规制功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功能。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的功能);同时命令人们做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的功能)。 2、法益保护功能,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功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并保护着法益。 3、自由保障功能,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功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二、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刑法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第八条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可见,要认定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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