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哪一类?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双方应按照合同处理纠纷,包括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赔偿损失等。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及利息、赔偿损失,若出卖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串通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要求无效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具有转移房屋所有权和支付价款的特征。双方在合同签署后发生纠纷应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可协商解决或依据合同处理。 法律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一)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二)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是民事行为,任何一方在合同签署之后,对房屋的买卖金额等存在纠纷的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此种情形双方可以再次就合同之中的异议项进行协商,对于依旧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那么需要按照双方之前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该纠纷。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房屋已经抵押或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如果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导致无法取得房屋,可以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具有特殊的法律特征,包括所有权转移、诺成、双务、有偿、登记手续等。房屋买卖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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