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部门如何处理卖假货的违法行为? |
释义 | 工商举报卖假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严重情节者还可能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工商举报卖假货的情形,一般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拓展延伸 打击假货市场:工商部门如何加强对卖假货的打击力度? 工商部门加强对卖假货的打击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假货生产、销售环节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和抽检工作,确保市场的合法经营。其次,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打击假货的合力。此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假货的识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卖假货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结语 工商部门将加强对卖假货的打击力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工商举报卖假货的情形,将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合作,提高消费者对假货的识别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工商部门将继续努力,确保市场的合法经营,打造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 法律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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