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案件全部诉讼流程:  1、原告准备好行政诉讼所需的材料以及起诉书到法院起诉;  2、法院审查原告提交的材料;  3、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起诉,如果决定受理,依法立案,原告缴纳诉讼费用;  4、法院安排日期开庭;  5、法院开庭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  6、法院对案件进行宣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判决书。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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