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小玉(10岁)和妈妈到某儿童游乐场付费游玩,在玩蹦蹦床时不慎摔下致使右胫腓骨骨折。 经查,事故发生时,小玉的母亲未在其身边,周围亦没有游乐场工作人员。涉案蹦蹦床周围没有防护装置。经营场所内张贴有须家长陪同的警示标语。 小玉被送医救治,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事后,小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乐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