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当然会形成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双方离婚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确定的抚养费,即为一方再婚前形成的债务,也就是婚前个人债务。也当然应由个人负担。所以一方再婚后,该债务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之间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男方或者女方也有合理处分自己个人收入的权利。由于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所以,基于该法定缘由,一方从收入中支出与前任子女的抚养费是属于合理处分行为,并非会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这也并非就可以认为再婚后抚养费算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