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与房子相关的提取条件+材料:购房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翻修自住房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已有住宅职工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工作相关的提取条件+材料:退休提取公积金、离职提取公积金、调离本省提取公积金、职工因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与生活相关的提取条件+材料、委托还贷提取公积金、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因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