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审查原则 |
释义 | 无效宣告的审查原则除包括与专利复审程序相类似的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以外,还包括: 1、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已经做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和审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或者证据,对已放弃的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审查。专利权人则可以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或者主动放弃某些外观设计要点。双方当事人如果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达和解愿望,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给予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限并暂缓无效宣告审查,如果和解期限届满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继续审查,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继续进行审查。 3、保密原则。在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跟案件有关的观点。原则上不得就案件内容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单独联系或者会晤。 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权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一、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2、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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