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什么时候应该解除合同 |
释义 | 具体在出现下列情况的时候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1、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一、融资租赁合同维修责任 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但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退房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一般情况下,提前退房属于违约,承租人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但是若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承租就不用支付违约金。如: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房提前退租,承租人会对房东造成一定的损失。因为,如果你提前退房了,房东会短暂的时间内无法找到租客,导致自己的房屋一直空着。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说,租客提前退租是需要交一定的违约金的。 三、房屋拆迁之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中对于拆迁问题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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