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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在拆迁红线内的房屋被损坏,谁来赔偿?
释义
    拆迁单位负责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样不能损害群众的利益。
    一般的房屋都是整体设计建造的,其中的承重、耐久都是以整体为基础,一旦对建筑本身造成较大规模的破坏,那么很难保证剩余建筑部分的安全。
    依照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确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法律的作用不是损害公民的利益,法律有实事求是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如果真的按照红线范围实施拆迁,那么必然会造成房屋质量的损害,很可能成为危房。
    因此在实务中,当红线只纳入一部分房屋时,应当对房屋整体进行拆迁,这不光是对于法律原则的正确理解,也是对于公民利益的保护。
    一、征地拆迁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征收房屋?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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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6: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