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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有哪些权利和规定
释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手段可采取:
    (一)电子监控;
    (二)不定期检查
    (三)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技术侦查措施,故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的内容,其实是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为: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高检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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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