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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释义
    合同履行先后顺序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履行。条件包括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若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当事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双务合同关系;
    2、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实践案例分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以自身的不安为理由进行抗辩的权利。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告在面临刑事指控时,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出于合理的不安情感所致的情况下,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这种权利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被告的不安情感必须是合理的、真实的,并且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司法解释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通过对相关实践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不安抗辩权,确保司法公正和合理性的实现。
    结语
    根据以上条件,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双务合同关系,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并且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能够确切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以合理的不安情感为理由进行抗辩。但其适用受到法律限制和司法解释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合理性的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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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2: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