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结婚证能否办理离婚登记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遗失结婚证不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可以先补办结婚证之后再办理离婚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 一、离婚冷静期过后几个月可以离婚 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双方带着材料去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体的材料为: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有效的身份证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收到材料后会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申请。一旦撤回申请,本次协议离婚就失败,另外一方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起诉至法院。30天离婚冷静期期满后,男女双方需要在30天内再次去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在此期限内有一方没去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离婚失败。 二、我想离婚,可是我们的结婚证已经撕了,怎么办 离婚证撕了可以离婚。如果一方的结婚证撕毁的,可以出具《遗失声明》,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的结婚证都撕了,可以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原登记结婚的民政局去开具婚姻状况存续证明;然后就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管辖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三、怎么可以离婚? 离婚的流程: 1、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一方的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且经过离婚冷静期后,仍要离婚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2、若是诉讼离婚,要到被告户口地或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提交相关资料,请求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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