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胰腺炎患者是否需要提供额外的医疗证明?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事故的处理及结果记录在患者病历中,并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患者在申请医疗事故赔偿时,应当提供与医疗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但是,如果患者已经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有相关的病历记录,可以免除提供额外的医疗证明。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事故的处理及结果记录在患者病历中,并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患者在申请医疗事故赔偿时,应当提供与医疗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救济条例》 第十五条 患者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申请医疗事故救济的,应当提交与医疗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但是,患者已经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有相关的病历记录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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