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是被允许的,但其能否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依据则需要对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自己案件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和使用。对于不能收集而当事人申请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录音记录、电子数据记录等可以作为交易或者其他法律行为的证据,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该记录的制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制作记录的人是本行为当事人或者经过本行为当事人同意的第三人;(三)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得到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复议人有权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机关提供证据,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机关有责任核实并审查使用。” 综上所述,律师会见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依据,但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等条件,并且需要经过行政机关核实并审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