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烟台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时限 1工作日 二、烟台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烟台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四、烟台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薄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