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中的财产变卖是否需要通知借款人?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抵押担保中,借款人的财产被作为担保抵押给借款人,财产在需要时可以通过变卖来清偿借款。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应被通知变卖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所得款项。但如果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变卖方式,则可以不通知借款人。如果未经通知或同意,财产变卖后未能按照实现价清偿借款,借款人有权要求赔偿,但如果变卖所得金额超过担保债务数额,则超出部分应当返还给借款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当债务人违约以致垫付担保财产时,保证人可以就该担保财产获得与债权相抵销价来偿还债务,但须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超过期限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变卖该担保财产。担保人变卖财产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变卖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所得款项,但已经在合同中明确了变卖方式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当一方拟变卖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财产所有人和财产债务人;抵押权人、抵押财产所有人和财产债务人可以参加拍卖或者协商处理;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目的和应当表明的其他事项,由负责变卖的一方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九十五条:抵押担保财产变卖的价款不足清偿债权或者超过清偿需要的数额的部分,权利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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