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存在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包括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 二、公司进行合并需要进行清算吗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不需要进行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公司清算应该符合哪些要求 清算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清算组参与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法人资格的程序。 一般来说,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以及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的职权主要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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