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烟台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什么资料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申请人的资质证明 建筑设计平面图 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委托书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 医疗责任保险证明 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执业经历证明及《医师执业证书》 二、烟台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条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要求: (一)设置的基本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属于临床、中医或者口腔类别。 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