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尾全责交强险是否会赔偿 |
释义 | 追尾全责交强险会赔偿,但是只在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产生的赔偿额度由责任方的保险公司承担。一般事故中责任认定有几种情况: 1、由后车超速行驶或者注意力不集中造成追尾的,后车负全责,交强险赔款由后车保险公司承担; 2、由前车倒车、溜车、随意停车(车辆故障必须停车,但放置了故障警示标志除外)造成追尾的,前车负全责,交强险赔款由前车保险公司承担; 3、由于驾驶人醉酒或者不按交通法规行驶造成追尾的,责任一律由该驾驶人承担。另外,双方互有责任或者有连环追尾事故的发生,这就需要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认定,然后按比例分担。 二、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3、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三、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四、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五、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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