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若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申请。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若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双方可协商确定赔偿金额,职工也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申请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 60 日内作出仲裁裁决。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 15 日内起诉到法院,进入工伤赔偿诉讼程序。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