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叔叔被撞身亡,侄子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将代位继承的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侄、甥。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的弊端,减少无人继承遗产情况的发生。 由此可见侄子有无权力要求赔偿是看代为继承能不能满足条件的。 一、叔叔被撞身亡侄子获赔的案例 2020年9 月,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王某姐姐的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生养死葬事宜均由其哥哥的儿子王勇负责。 王勇因索赔未果,遂向徐州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64万余元。 法院审理:原告主体适格 徐州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黄某驾驶轿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王某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哥哥姐姐均先于其去世,虽然王某的生前起居及死后安葬事宜均由侄子王勇负责,但双方并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王某姐姐的子女均放弃对遗产的继承,王勇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于法有据,其诉讼主体适格。 徐州铜山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王勇赔偿因王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4万余元。 二、侄甥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条适用于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形,如果法定继承中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形时这一条不适用。 简单来讲,侄甥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条件有三: 1、法定继承,即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遗赠协议; 2、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晚辈直系血亲均不继承; 3、侄甥的父亲或母亲(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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