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证遗嘱早于口头遗嘱的,公证遗嘱有效。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是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口头遗嘱,而且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