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50年对富农政策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已经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停止施行的29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