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原则 |
释义 |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原则 (一)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受《民法典》调整,故应适用《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二)对财产分割协议从宽审查的原则。 离婚纠纷中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大内容是一个整体,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不宜轻易否定。对财产分割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变更协议内容为例外。 (三)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原则。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注意,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并不包括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不能以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的当事人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难免带着感情、亲情及他人无法感知的因素,达成的协议也就未必绝对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标准来判断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合理。 (四)一方对另一方在《离婚协议书》订立后,离婚证书领取之前购置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审查该财产资金来源、形成经过及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双方是否知道该情况或已作处理。如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财产归属,对要求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五)对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分割。 (六)对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已提出的某项财产,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后该当事人又有充分的证据,应该对原判决申请再审,而不得再次提起诉讼。但原判决未作处理或明确告知如有新证据可另行起诉的不在此列。 (七)根据《民法典》第47条提起诉讼的,应审查离婚时双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财产的存在、是否已与其他财产或债务合并处理等等。如不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的,不应重新分割财产、处理债务。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怎么写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因为夫妻身份关系的消失,共同财产自然就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因此,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于一些离婚时未分割或者分割后又反悔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离婚后财产纠纷。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或者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答辩状有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要写清楚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写清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正文部分主要写清楚答辩的理由、答辩请求以及所依据的证据;答辩的理由要针对原告或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尾部一定要答辩人签名并清楚所提交的法院及答辩时间。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注意事项 离婚登记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现存婚姻关系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程序。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还应注意,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此外,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事后不履行的,该协议本身并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方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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