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的确权判决是否属于创设物权 |
释义 | 法院的确权判决不属于创设物权,而是对已经存在的物权的一种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是法定的,是不允许被任意创设的,也不能通过约定改变现有的法律规定的物权的类型。法官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物权进行确认,而不能创设新的物权,所以法院的确权判决不属于对物权的创设。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物权请求权是指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为恢复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构成要件共有四点。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该物的事实存在。如果该物取得的方式是不合法的,那么物权请求权也随之不存在。 2、须有妨害物权之人对物进行支配的事实。物权请求权旨在把物回复到圆满状态,而权利人对物的所有权或者是他物权,使之产生物权请求权,当有妨害之人对物产生破坏的行为。权利人才可以实施其权利。 3、妨害的出现并非权利人本身意愿。对于恶意相对人对物造成的破坏,权利人的主观想法并非如此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4、须有相对人出现。物权请求权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的出现使之物被损害,权利人的利益遭受到损失。有事实的出现,那么行为人既是相对人。可以要求赔偿等惩罚。 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请求权。其民事责任形式只要是赔偿损失责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四点: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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