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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州落户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有限制吗?
释义
    法律分析:
    常州户口新政中提到常州户口办理,取消了购房迁入和人均居住房屋面积,降低购房和投靠准入门槛。一是取消购房迁入房屋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限制;二是取消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且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限制;三是放宽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且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的落户条件。
    法律依据:
    《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市,其中迁入市区的房屋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迁入辖市的,对合法稳定住所的面积不作限制;
    (二)在本市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迁入投资目的地落户;
    (三)在本市投资20万美元以上外资的,引荐人或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亲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迁入投资目的地落户;
    (四)连续2年纳税均达1.5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落户;
    (五)未婚(离婚)子女申请投靠本市父亲或母亲的(父亲或母亲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六)外市人员与本市居民结婚后需来常共同生活,后者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城镇地区已退休(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农村地区已满50周岁的父母需投靠本市子女的(子女在本市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八)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回本市父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九)军官家属随军迁移户口;
    (十)其他需公安机关受理审核的人员。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决定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常政规〔2014〕4号)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并已取得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在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在本市租赁住房,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市;”
    四、删去第十八条。
    《规定》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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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0:4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