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城管对露台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如果购房合同中有规定同意购买附带露台,那么购房者享有房屋附带的露台的独立使用权。购买了带有露台商品房的购房者未经允许,不能擅自改变露台的形状、结构、用途及外观,不能在花园或露台上搭建其它形式的建筑物。 法律分析 1、如果购房合同中有规定同意购买附带露台,那么购房者享有房屋附带的露台的独立使用权。购买了带有露台商品房的购房者未经允许,不能擅自改变露台的形状、结构、用途及外观,不能在花园或露台上搭建其它形式的建筑物。 2、如果整栋房屋是属于整栋的屋盖,那么露台部分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购房者不能独自进行装修。 城管门头牌匾尺寸规定 城管对门头招牌的要求: 1、除非是名人题字或注册的商标用了繁体字,否则门头招牌必须要用简体字; 2、不得运用纯英文门头招牌,而须加注中文; 3、 商业大街运营门店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运用外打灯,要求选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等等; 4、设置在主干道和首要次干道的运营门店招牌应当配备夜景光源,解决供电手续,并确保夜间亮化; 5、运营门店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头墙面,厚度通常不得超过0.3米; 6、运营门店招牌底部距地上2米以上,顶端有必要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更多详情还请详询本地的城管局。 民法典关于露台新规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的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该内容由 倪爱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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