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股东出资纠纷是什么意思 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需要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由此情形所引起的纠纷。 二、投资后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承担包括: 1、对其他股东的责任:违约责任当发起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时,其基于订立的发起人协议或者设立协议的约定,该出资瑕疵的发起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责任。补足出资加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的主体原则上限于发起人,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公司的股东; 3、对债权人的责任。当股东出资瑕疵,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应该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而不是连带责任。当股东出资瑕疵,并且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