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常有用户来问小编, 南昌 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方法?为此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 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双方在本市均无自住住房且在本市范围内合法租赁规定面积以内的普通住房(含 廉租房 或 公租房 )用于本人居住的,可以在发生当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十元为单位。 租房规定面积按当年公布的 经济适用房 面积上浮20%。超出该标准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标准按当年当地廉租房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乘以租房面积核定,且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 所需材料: 1、一式二份《南昌 住房公积金提取 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 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市无自住住房证明原件; 5、 房屋租赁 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房屋租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8、婚姻状况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已婚职工提供 结婚证 ;未婚或离异或丧偶未 再婚 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 未婚证明 、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证明)。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支付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