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代位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不仅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务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仅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要求;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限是否到期,应当根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确定。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的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合理的时间,可以认定为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索赔到期债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实现到期债权; 4、债务人自身伤害关系、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等。这意味着只要不是债务人自己的专属债权,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效力如下: 1.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2.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三、债的代位权构成要件是怎样的有怎样的特征 债的代位权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的代位权的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限制性。 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补充性。 4、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