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受人拒收标的物有哪些法定情形 |
释义 | 买受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行使拒收标的物的权利: (一)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交付标的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的;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一、一批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解除全部合同吗? 一批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否可以解除全部合同需要分情况而定。1、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2、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如何解除合同? 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下:如果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如果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则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来解除合同。 三、标的物不明确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标的物不明确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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