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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带什么东西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原告开庭前需要准备的东西:除告知书通知的外,基本要准备的材料如下:1、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是有效核实当事人身份的物品。2、开庭传票。3、主审法官地址及联系方式。4、如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进行鉴定,应当提起准备好申请资料。5、开庭笔录纸笔。(二)被告开庭前需要准备的东西:1、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做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证据,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2、庭审过程中,法院会要求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以及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补充说明。3、被告在原告举证结束后,需要就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4、被告举证。5、法庭辩论。6、最后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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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