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优先购买权能否对抗因继承、赠与等而产生的股权转移?
释义
    因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人合和资合两重属性,故股东的选择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当因继承、赠与等事由出现而致使股权零对价转移,股东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能否以优先购买权为由对抗,要求限制相关股权的转移?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相应规定。在英美法系中,股权转让的限制来自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或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在大陆法系中,股权转让的限制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对因股东死亡或夫妻离异或其他原因清算共同财产时出资转让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但该法同时还允许章程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在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称为股东。[6]笔者认为,依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之规定,优先购买权是针对有偿转让而言的,否则就谈不上购买,更无法判定何为同等条件。至于因继承、赠与等事由出现而致使股权零对价转移,股东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可能会重新考虑人合因素及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但不能用优先购买权来进行救济。在目前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成立时章程的订立就显得特别重要。就公司成立时的每一个股东而言,继承、赠与等事由都可能出现在自己身上,所以,只要章程中有明确约定,确定了该事由发生、人合因素变化时可寻求的救济途径,就不至于在该事由出现时产生纠纷,同时对每一个股东而言也算公平
    五、优先购买权在执行程序中的行使瑕疵在私法中,物权是第一位的,债权次之,股权及由此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再次之,为了实现债权而变现股权,是符合私法的权位顺序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