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证不可以证明房产所有权。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进行房产公证不能使权利人获得物权效力,权利人仅可依法行使债权权利。 一、不动产证权利类型性质和用途 对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性质和效力,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将其界定为“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则否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合法证据这一规定,将其重新界定为“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二、借名买房房屋到底归谁的 借名买房房屋归房产证的产权登记方。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借名买房产权归属实际登记的产权人,出资方仅具有债权效力。 三、房屋两证是什么 房屋两证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具体是: 1、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是大家所知的房产证; 2、土地所有权证:即是开发商建房前先拿地,拿的是一整块地,而房屋出售后,就应当进行分割,给每一户房主办理属于房主的土地证。 不动产登记本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该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