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三年可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规定,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法律只规定了减刑时减刑的上限,但减刑的时间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的,而且在法院判刑之前罪犯就已经被羁押的话,羁押的时间都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对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讲,实际服刑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才有减刑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