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领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1、领养孩子的条件有: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领养孩子的材料有哪些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