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已有适当处理的,适用协议离婚,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材料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诉讼离婚,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