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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婚结婚女方需要什么证明
释义
    法律分析:1、户口簿(女方)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现已自愿)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7、特殊情况的,需要加带以下材料: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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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4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