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人多卖出的钱应该属于谁? |
释义 | 行纪人多卖出的钱,一般应该属于委托人,但是行纪人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多卖出的钱完全属于委托人。 一、合同约定不明确怎么处理呢?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应该订立补充协议来补充相关事项;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例如是价格不明确的,则按照市场价格来履行;如果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则按上述价格履行。 二、合同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 合同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处理:合同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合同; 1、补充协议有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一般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确定,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买卖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哪里交付 买卖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没有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不能确定的按照标的类型判断,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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