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砍伐树木罪的定罪数量是:数量较大的,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的,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 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 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