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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州公积金死亡提取申请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常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属较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用于支付房租的;
    (五)离休、退休(退职)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家在农村的职工与常州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
    (九)职工因失业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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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