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流程:首先是法官宣布开庭,然后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询问被告人,公诉人将犯罪证据一一举证,被告人及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开始法庭辩论,检察院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然后休庭,合议,最后宣判。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