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废止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搬销。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继续维持效力,将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抵触,所以必须废止原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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