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9年9月3日,滨湖区消委会受滨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对(2009年)锡滨民初字第XXX号《黄XX诉被告无锡XX超市有限公司蠡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调解。根据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滨湖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滨湖区消委会《关于对消费者权益纠纷建立诉调双向对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滨湖区消委会于09年9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滨湖区消委会进行调解,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回货款2.7元,并赔偿原告27元。2、判令被告书面向本人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滨湖区人民法院在司法调解未果,准备司法裁定的情况下,为确确实实把《意见》落到实处,采用了诉调对接机制,委托滨湖区消委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滨湖区消委会认为,消费者黄某购买的2盒火锅调料,其中一盒无QS标志,充分证明超市在执行进货查验过程中没有把好关,个别工作人员责任性不强,导致无QS标志的火锅调料上了架,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志使用规定,超市方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相关的责任。对此,在调解过程中,超市方也对黄某表示了诚恳的谦意,并表示将对这一情况逐一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此举得到黄某的谅解。最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6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等相关商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文件,对不符合食品标准的不得进货。经滨湖区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同意退货;2、赔偿货款10倍的赔偿金;3、补偿消费者黄某误工费、交通费等200元。滨湖区消委会成功地调解了一起法院委托的诉讼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