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解除作为一种违约救济制度,只有使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才有利于维持合同严守原则。合同解除制度之意旨在于将解除权赋予守约方,除不可抗力情形外,合同单方解除权系由守约方享有,违约方无合同解除权。但是,当存在合同僵局情形的,违约方也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一些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僵局,不允许违约方主张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